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6.1.5条规定,当实测或计算自重湿陷量大于7c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实测或计算自重湿陷量小于或等于7c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和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Δs(cm),应符合下列规定:

首先计算自重湿陷量,自天然地面自上向下到全部湿陷性黄土层面为止,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第4.4.4条规定,陕北地区β=1.2,则自重湿陷量为:

故该场地应判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则该黄土地基的总湿陷量Δs

则根据自重湿陷地基分类(下表)可知,该黄土地基湿陷等级Ⅲ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