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19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①《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②《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据此,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的小说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若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达成一致,每一个合作者均有权独立实施除转让权以外其他的著作权。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B选项。③题外话:什么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共同创作的合意。故《红楼梦》不是合作作品,因其后40回是高鹗在曹雪芹死后独立创作的。同理,甲创作了一首词,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该词谱曲,该歌曲也不是合作作品。二是二人以上均实质性参与了作品的创作。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