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儿子患重病住院, 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 张某趁机表示愿意借10000元, 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 否则以李某房子代偿, 李某表示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李某、 张某之间的借款行为
《合同法》 第54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埘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题意, 张某趁李某儿子重病且借贷无门之际, 将钱借给李某, 要求李某加倍偿还, 这是乘人之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