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11月,周某准备开设一家影楼,但资金短缺,便以自有的价值27万元的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万元。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周某3年后归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归还,将周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受偿。周某拿到借款后,将房产证交于杨女士,但杨女士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年后,周某以自己的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其房屋设备全部卖给刘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周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请问:杨女士要求退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杨女士与周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但以房屋设定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杨女士尽管取得了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而不享有抵押权,只能是周某的普通债权人。由于债权是相对权,故杨女士只能请求周某承担还款责任,而不能对周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刘某购买房屋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因此杨女士无权要求刘某退房,法院不能支持杨女士的请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