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白一、刘二、赵三、吴四等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农机具经营活动,合伙协议委托由白一、刘二执行合伙事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委托白一、刘二执行合伙事务,则赵三、吴四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赵三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不是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提出,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