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在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对形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①《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a.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 c.违反人格和尊严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②《民法典》第501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其他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a.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c.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可以定为侵权行为。 d.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我国现行法虽然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当事人对此具有过失等方面,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具有共性,且在缔约过失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故可以类推《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境外的若干立法例都承认合同不成立场合的缔约过失责任。 e.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157条)。 f.合同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157条)。 g.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于此场合,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理由如同合同不成立场合的缔约过失责任。 h.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171条)。 (4)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及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范围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实际损失,多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它同样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计有: ①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者察看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②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者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