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 |
多选题
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本题企业之间的借款即属于非法拆借资金,该借款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A项正确。
又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又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过错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故D项正确。
多选题
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担保法》第24条不再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只不过保证期间仍为原定的期间(第2款)。循此原理再来看本题的案情。本题中丙、丁为一般保证人(《担保法》第17条),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第25条规定,应推定为6个月,从原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干交待的情节是“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这意味着如果将来甲到期不能还款的事实发生的话,从原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少已经经过了1年了,原定的保证期间早已经过了,丙、丁的责任被免除。
但是,作为抵押人的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见《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的法定实现期间应该与普通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致也就是2年。本题仅仅推迟1年,可见尚未超过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所以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多选题
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3款亦有类似规定,内容是: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形,也适用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形。
多选题
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如前已经指出的,丙、丁、戊之间对于所担保的债权500万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专注这一点,一切就迎刃而解了,具体法条依据也可参见《担保法》第2l条、第46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38条,A、C项正确。
多选题
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乙的抵押权消灭,则戊不再负担担保责任。所以,丁不能向没有担保责任的戊追偿,选项C、D是错误的。
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丙、丁的保证责任仍未免除。
又根据《担保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丁的追偿权可向甲、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