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的份额比例为3∶2∶1。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无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超过三分之二,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铺地板的行为是一种“重大修缮”,甲乙同意,即占份额5/6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已超过2/3的份额,可以进行。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