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人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甲有一情妇丙,丙是单位财务,丙家配有保险柜,以便存钱灵活支取办公使用。一日,乙提议甲盗窃丙之钱财,被甲拒绝。
一日晚9点,甲、乙二人想要上网,奈何身无分文,甲前往丙家借钱。乙原地等候。甲向丙借钱被拒,并丙家吃饭之际意外喝醉。乙见久等甲不归,只好独自离开。甲半夜酒醒,利用丙熟睡之际,翻身尝试打开保险柜。丙闻声惊醒,阻止甲,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
甲由于不知密码无法打开保险柜,只在丙家中窃得丙储蓄卡及身份证一张。甲回家后隐瞒杀丙事实,将储蓄卡身份证给乙,并说是从丙处借得。甲巧妙的套问乙,得知了开保险箱之方法。随后甲潜入丙家,按乙讲授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空空如也。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通过丙之身份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大肆消费3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甲,并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出警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逃跑。1年后,得知甲的行踪,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遂前往派出所交代罪行。
请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与考试分析相公知识,对上述案件中甲、乙二人的各种行为予以定性分析,并简要说明理由。【应包括罪名和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