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这种诉讼制度被称作( )。
A、
理雪制度
B、
务限法
C、
翻异别勘制度
D、
鞠谳分司制度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按照宋代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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