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S市一商品房工程进行监理。该单位主要领导之一李某与该商品房工程的开发商高某是儿女亲家。为了降低造价,高某在建筑材料上做了手脚,同时找到李某,让其在工程监理时网开一面,对此李某表示同意。在其授意之下,该单位具体负责此商品房工程监理的刘某违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该工程竣工不久,其中的一座房屋即发生了墙体倒塌,造成1死2伤的重大事故,另外的一些房屋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于该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对该工程监理单位、李某、刘某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追究该工程监理单位和李某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C.仅追究李某、刘某的刑事责任,对该工程监理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
D.仅追究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刑事责任,不追究李某、刘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分则规定的诸多单位犯罪中,本罪具有某些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罪不仅是单位犯罪,而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即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能是自然人。第二,本罪采取的是单罚制,即不处罚单位本身,而仅仅处罚相关的自然人。第三,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通常将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本罪则与众不同,是“直接责任人员”。对此应当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这两种表述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含义应当是相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种。前者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担任一定的领导、管理职务;后者指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说发挥了直接的、较大的作用的人员。就本题来看,主管领导李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具体负责该工程监理的刘某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所述,该工程监理单位违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1死2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已经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根据C项的表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