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______
  • A.享有同等的权利
  • B.按出资多少分配
  • C.由出资较多的人决定
  • D.出资少的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因此,B、C、D选项均不正确,而A选项则正确。这也正是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的关键点之一。故本题应选B、C、D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