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 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 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 选举程序
[解析] 根据《选举法》 第 48 条, 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民有权罢免, 故 A 正确。 根据《选举法》 第 54 条第 2 款, 受贿的乙县人大代表应向乙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而不是向其所在选区选民提出, B 错误。 根据《选举法》 第 5, 条第(1)项规定,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 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属于破坏选举行为,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正确。《选举法》 第 58条规定: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 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关键是, 关于本题所涉及的选举, “主持选举的机构” 是哪个机构?《选举法》 中有两个条文可以参考, 一是该法第 8 条关于主持选举机构的规定,二是该法第 38 条关于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的规定, 由于 D 选项明确设置了“在选举过程中” 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选举过程” 当然是指题干中选举乙县的巾人大代表的过程,所以应该适用第 38 条, 而非第 8 条(此条条文中明确规定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 。 所以, 结合《选举法》 第 38 条的规定, 可知主持选举的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破坏选举的行为. 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D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