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7年5月31日,孙某因涉嫌伤害他人被甲县公安机关拘留,同年9月转逮捕。7月31日甲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7年8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问:
(1) 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三年,请问这种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 若被害人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 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而孙某在缓刑期间又窜至乙县偷得现金2500余元。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撤销了甲县人民法院对孙某判处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这种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如果你认为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你认为不正确,请指出正确的做法。
【正确答案】不合法。这种作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还体现在: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如将原判缓刑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也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该请求,或者不予受理。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县人民法院的作法不正确。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35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据此,乙县人民法院的正确作法是直接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并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上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