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
【正确答案】(1)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有三类:①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②《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③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国际法院对第三类争端的管辖统称为“任择性强制管辖”。根据第2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作出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这类强制管辖的法律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属于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和范围。
   (2) 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国家自行决定,因此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仍然是当事国的自愿,具有选择性和任意性。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但是,国家一旦作出了声明在该声明的有效时间内,该国家就必须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有义务应诉,否则国际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3) 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可以是无条件接受的,也可以几个国家或某些国家接受同样的义务为条件或限于一段时间内接受。所有曾经发表声明的国家,遇有彼此间关于上述任何一类争端时,一方无需征求他方的同意,便可以单独地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4) 但是,在实践中,真正无保留地声明接受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的声明附有保留,不承认国际法院对于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争端的管辖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