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案情:
1997年8月,陈某与苏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约书》,向对方购买位于福建泉州市区一处8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以及12平方米的储藏间,购房总价35万元。合同还约定,苏某应协助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订立后,陈某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3万元,并承诺剩余的2万元办理产权过户后再支付。陈某入住该住房10年,在此过程中泉州房价飞涨。苏某却一直不答应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且有毁约之意。陈某一气之下,将苏某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苏某向法官辩解称,该房产权本来属于其母亲。当年其为取得该处房产,伪造了母亲死亡的证明,骗了房管部门,将房子产权办在了自己的名下。因此,他主张,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愿意将所得房款悉数退还。对于苏某的说法,陈某难掩愤怒:“不是钱的问题,人总该讲个信誉!”并解释称:“房子一住十年,都有感情了,说啥都不能退。”一审法院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判决合同有效。
问题:
问答题
从法理学上看,陈某与苏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约书》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件?
【正确答案】《买卖房屋合约书》属于合同,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与道德 本题以民事案例为背景,考查法理学中法的渊源的分类、法律推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知识点。考生要注意法的渊源的分类标准,以及在回答第三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要注重与材料的结合。
问答题
一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运用了什么推理?其推理大前提如何表述?
【正确答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大前提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买卖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结合本案案情,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谈谈对陈某行为的看法。
【正确答案】法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强调社会关系。法与道德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作为两种社会规范,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产生方式不同:前者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后者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②表现形式不同:前者表现为制定法或判例;后者多表现为内心的信念、信仰。③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范围比法的调整范围更广、更深、更高。④内容结构不同:前者内容明确具体;后者内容具有概括性,且原则性强。⑤实施方式不同:前者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后者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贯彻。 陈某没有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陈某基于道德主张“人总该讲个信誉”,这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陈某在法庭上只是提出了自己的道德主张,没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法律规范上的支持,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