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小黑与小白是夫妻,将共有房屋出租给陈某。小白瞒着小黑,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小白将陈某诉至法院。小黑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小白将房屋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小黑为共同原告
  • B.小黑应以小白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C.小黑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D.小黑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小白和陈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小黑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故A项错误。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的情形是指: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这与本案情形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本案中,小黑对于陈某和小白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故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D项正确,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