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作为司法官吏断案依据的成例称为( )。
A 项, 断例, 是元朝刑事立法的主要形式。 B 项, 廷行事, 是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资料看, 秦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廷行事” 作为判案根据。 C 项, 决事比, 是汉代的法律形式, 指当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以比照最接近的法律条文, 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D 项, 封诊式, 是关于秦朝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成因、 治狱程式、 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包含了一些具体案例, 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