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建了一立井井筒工程,该井筒净直径4.5m,深度860m,为固定总价合同,地质资料不完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收集调研附近30km处一矿井的地质资料参照,合同约定井筒最大涌水量为15m 3 /h,建设工期11个月。施工中因为地质资料不完备,遇到了突发性的50m/h的涌水,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最后强行通过,但是由于涌水大,给保证施工质量带来了巨大困难,并且费用增多、工期拖延。事件发生以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加施工设备投入和工作人员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承诺如果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将给予奖励。6个月后,建设单位却因未办妥采矿许可证,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同时被罚。
问题
(1)根据背景条件,是否应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
(2)对于井筒突发性大量涌水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3)建设单位的“要求”能否加快井筒的施工进度?为什么?
(4)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被处罚是否合理?根据是什么?
(5)本案例反映了矿山工程项目管理的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通过本案例分析,可以了解矿山工程项目管理特点的几个内容:
(1)本案例尽管工程的工期不长,但是由于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完备,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比较大,项目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一般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否则,应提出明确的变更条款以避免风险导致的损失。
(2)地质条件是矿山井下施工的重要影响因素。目前地层的地质和水文条件还难以精确量化描述,地质勘察水平不能全部满足生产、施工所需的详尽的、具有足够精度的地质资料,因此矿山开发和生产会有很多可变因素。为预防地下水的不确定性影响,所以安全规程提出了“有疑必探”的原则。本案例施工单位由于地质资料不完备,施工中遇到突发性涌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在矿山工程中,因地质条件的重大改变施工单位要求索赔的事项是频频发生的,这也是矿山工程项目的特点。在矿山施工中,不仅要对这种情况有充分的估计和应对准备,还要充分利用管理、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与经验,充分做好预案,避免利益的损失。
(3)建设单位的“要求”并不合理。对于井筒直径仅为4.5m的立井,其施工空间非常有限,一味采用增加人员、设备等类似于地面工程的方法,在井下有限的空间里是行不通的,可能不仅不会有效,反而会引起负面作用,能否实现尚要详细分析。因此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增加)大型设备施工直径4.5m的井筒是不合理的,必须制定详细的工序衔接措施,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加快工期进度。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时被罚是应该的。背景反映,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原因主要是建设方没有获得采矿许可。采矿许可是矿山开采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属于国家,国家对资源开采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包括地点、矿产类别、规模大小以及企业性质及其为获得采矿权所必须支付的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费用。
(5)上述内容都涉及矿业工程项目的特点,包括资源属性和赋存特点、地质因素的不可知性和项目的风险性等,该案例也提醒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好地质勘探工作,达到设计要求,方能做到安全、顺利施工,保证工期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