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 A.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 B.如果丙知道甲是未经乙的同意出卖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
  • C.此案例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属于继受取得
  • D.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善意取得 [解析]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2年3月31日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在此强调两点:(1)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2)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本题中,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因此A正确。 如果丙知道甲是未经乙的同意出卖房屋,那么丙就是恶意的,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找甲算账(我国《婚姻法》暂时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见《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因此,除非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故B正确。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故C错误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