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6 月 27 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 约定: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 3 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 1 号、 模具 2 号、 模具 3 号, 总价款 100 万元; 乙公司应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前交付模具;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 30 万元, 于模具交付之日起 3 个月 内付清全部价款。 合同签订当日, 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 30 万元。
乙公司将 3 个模具加工完毕后, 按照甲公司的通知, 于 2014 年 8 月 17 日将 1 号模具、 2 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 A 公司、 B 公司。 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 30 万元货款, 乙公司留置了价值 20 万元的 3 号模具。
2014 年 9 月 17 日,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 3 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 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 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有名合同?
承揽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 分则第 251 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 定作、 修理、 复制、 测试、 检验等工作。”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要求。
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部分有效, 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 91 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故 30 万元定金中 20 万元的部分有效, 10 万元的部分无效。
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可以。《物权法》 第 231 条规定: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虽然乙公司留置 3 号模具并非基于承揽合同, 而是基于另一笔债权, 但乙公司留置该模具属于企业之间的留置, 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 故乙公司可行使留置权。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
无权。 乙公司已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交付 1 号模具、 2 号模具, 未交付 3 号模具有合法理由, 乙公司未违约, 故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