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3)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密的授权批准制度,规定相关授权、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运转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5)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6)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