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 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