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4年5月1日0035时,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16”轮船在海上航行,当时海面西南风5—6级,中浪,能见度小于1海里。该船雷达观测发现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所属“明隆”轮位于其船前方,在“明隆”轮右前方还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大庆416”轮船用VHF16频道与“A”小船联系商定右舷会让,并向左转向。5月1日0015时,“明隆”轮船船长经雷达观测,判断其船艏正前方及右舷10°左右两船均为南下船,航向约210°左右,形成对遇局面;“明隆”轮船右舷约20°的回波为“A”小船,向北航行。“明隆”轮船用VHF16频道与正前方约7海里的“扬子江6号”轮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左舷会让。0025时,位于“扬子江6号”轮左舷横距约1.2海里的“大庆416”轮在“明隆”轮右舷约12°,距离4海里,此时位于“明隆”轮右舷约15°距离1海里的“A”小船回波舷角减小,“明隆”轮船右转向,改航向为60°,0038时继续右转至航向93°。0043时“明隆”轮船发现“大庆416”轮船方位变化甚小,距离减小,认为碰撞危险不可避免,0044时采取右满舵,船艏向转到128°。当“大庆416”轮船船雷达观测到“明隆”轮回波已接近其右舷正横,仍继续以大于90°的夹角逼近时,立即左满舵。约0045时,两船发生碰撞,“大庆416”船船艏与“明隆”轮船舯楼相撞,随后“明隆”轮船船艉与“大庆416”船舯楼再次相撞。碰撞后,双方均作碰撞现场察看确认书,并由双方船长签字,双方对确认书均无异议。后“大庆416”轮通过中国船级社对其碰撞损坏进行损坏检验,并对损坏修理项目进行估价,总修理费为人民币368000元,另该油轮进厂前洗舱费用人民币193361.69元。“明隆”轮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青岛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委托PICC福建分公司国际保险部船舶科申请船师,对其船舶碰撞损坏进行检验,经审核,修理费用为人民币539931元。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双方在能见度小于1海里的情况下进行雾航,且仅依据雷达观测和VHF监听与联系进行避让行动;在海况复杂,有“A”小船横越时,双方均避让“A”小船,“大庆416”轮左舷避让,“明隆”轮右舷避让,双方均忽略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遵守,并违反第六条关于安全航速和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对该起碰撞事故应各承担50%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