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首先关于原告,本案受害人是孩子邓某某,同时由于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邓某某虽未成年,但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其本人作为原告。只是因为邓某某尚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邓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邓某的诉讼地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其次关于被告,首先,张某作为雇员侵权,只能以其雇主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本案中,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视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即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所以本题目选择A、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