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就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条建议并阐述理由。(浙大2005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物权法定,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强制性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依意思自由创设或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居于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物权法定的内容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因此,“物权法定”属强制性规范,不得违反,在法律规定的类型以外设立的物权,统归无效。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即当事人只能依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设立条件设立物权,不得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禁止设立与物权法定类型相悖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这实际上是“类型法定”的延伸,因为若变更物权的内容,即是间接创设新物权类型。 (2)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建议 对于采用物权法定抑或自由,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过原则性的变动。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因增加“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一句,而使物权法定原则变得不甚严格,但最后在物权法通过时该款却被删除,仍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在今后的物权立法中应予以适当放宽,兼顾私法自治原则。其理由如下: ①物权体系建立的一个隐含前提是物权和债权的可分性和对立性。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足采物权法定主义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前提也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而当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已不甚分明,没有理由再继续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②层出不穷的新型权利使得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础发生动摇,最为典型的是顾客权、信息权、信用权、域名权、形象权等。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必然使这些新型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③物权的“内容”算不上是严格的规范语词,就用法而言,凡物权关系所涵盖者,除“主体”与“客体”外,其余都可称为“内容”。物权法想要对每一种物权的“内容”做出封闭规定,断无可能,它所能做的,充其量是对“内容”进行轮廓式的规定,而强制范围亦仅以所规定之内容为限。这样,必然会造成法律规制范围的局限性。 综上,严格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型权利的出现,压抑了民间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在今后的物权立法中应弱化物权法定主义,增加法律的灵活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