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2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对钱的事也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2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正确答案】(1)《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钱约定出国前偿还,从1988年7月27日出国到1990年10月张某第一次要求胡某还钱,已经超过2年的时间,因此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已届满。
(2)该行为视为胡某放弃时效利益的表现,也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民通意见》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做出的承诺。因此张某能够通过法院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