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大鹏与小娇于2005年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大鹏名下,大鹏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的10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小娇一直未能生育,双方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3月,大鹏背着小娇将住房卖给老萧,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婚前个人所借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及《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大鹏属于无权处分,老萧构成善意取得,故D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