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光辉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甲以现金6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0万元出资。(1)2016年4月10日,乙将其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4月12日,丁向光辉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搬离房屋。(2)4月15日,乙与丁至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7月20日,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光辉合伙企业随后搬离该房屋。(3)2016年7月25日,甲欠王某的10万元债务到期,甲现无力清偿。(4)2016年8月5日,丙突发脑溢血死亡。
多选题 下列关于乙出售房屋的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D、E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B:乙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而非以所有权出资,因此,房屋在出售前归乙所有,出售前后都不归合伙企业所有。(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丁自预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办理正式的房屋过户手续,预告登记失效。乙再次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有效;乙与戊已经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戊,选项D正确。(3)选项E: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乙作为所有权人与丁、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多选题 合伙企业对房屋的占有属于(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普通合伙人乙的出资,为有权占有;合伙企业并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房屋,自始至终未主张过所有权,为他主占有;该房屋当前由合伙企业占有使用,为直接占有。
多选题 王某就自己对甲的债权,所为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正确答案】 C、E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E: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只能请求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多选题 假设丙尚有一子辛,正在本市读小学。若辛想顺利继承丙在光辉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则需要满足的要求有( )。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C:继承人愿意继承,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本题中未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选项: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