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林某因牙疼到张某开设的个体诊所就诊,张某对林某的痛牙作了简单的处理后告知林某次日上午到诊所做拔牙手术。次日上午,林某依约来到张某的诊所。张某为林某诊察后,认定左下第七颗磨牙龋坏引起牙疼,经消毒、麻醉后,实施手术将该牙拔掉,并将拔掉的牙交给林某。几天后,林某到省城出差,又感牙疼,经省立医院牙科医生诊断,确诊林某是因左下第六颗牙龋坏引起牙疼,并建议林某将坏牙拔掉,林某疼痛难耐,只好同意拔去该牙,并将该牙带回。事后,林某将其保留的两颗牙齿,送医疗机构鉴定,确认拔掉的第六颗磨牙确属龋齿,而第七颗磨牙并无龋坏现象。于是,林某以张某拔错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①返还拔牙的费用人民币100元;②赔偿其直接损失,包括第2次拔牙的医疗费120元、植牙费用2000元;③赔偿其健康受损的精神损失2000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民法原理:
【正确答案】牙医张某拔错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解析】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本案中,牙医张某因过失拔出林某健康牙齿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牙医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林某的身体权。
【答案解析】身体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身体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体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范畴。
【正确答案】林某可以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张某赔偿。
【答案解析】其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正确答案】林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可能得到支持的话,必须符合以下事由:林某以身体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证明自身因身体权受侵犯,导致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只有具备这些事由才可能得到支持。
【答案解析】其根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8条。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③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