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不应撇开具体的案件和主体而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抽象性的否定,因此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前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后者必须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他们都因与人格滥用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独立的诉权。由该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主动适用。 (2)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人格滥用行为或事实进行类型化的总结和分析是认定行为要件的重要方法,这也是国外公司法理论与实践所作的最重要的工作,但由于滥用行为多种多样,法律规定永远也不可能列举和涵盖所有的滥用行为或事实,因此,我国公司法在滥用行为的规定上最为可取的应是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3)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受害的债权人提供救济,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公司虽有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但并无损害结果发生,也就没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同时,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还必须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引起,而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无因果关系,也不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