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3年4月至10月中旬,一心想靠林木发财的金某看着贵州坑木价格一天天上涨,便利用宣威市普立乡迤兴村委会半坡村地处边远山区、执法人员不易发现之便,11次指使当地群众盗伐云南松1200棵,制成2.2米长的坑木。然后,金某以每根9元或1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接着,金某又以每根1元钱的运费交由驾驶员陈某用农用车运往贵州省水城县,在该县都格乡煤矿出售。该乡煤矿矿长罗某和收木员李某则以每根12元、13元、15元不等的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收购,用作煤井坑木。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金某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罪
   B.陈某构成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
   C.金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D.罗某、李某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的规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运输,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案中,对于金某要求将木材运往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 (煤矿)销售的行为,可以就此判断出陈某应当知道该木材是盗伐或者滥伐的。陈某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的特征,构成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而罗某和李某为贪图便宜在煤矿收购他人非法出售的盗伐林木的行为也符合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的特征,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因此,选项B、D正确。另外,对于金某的行为是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罪还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呢?从案情来分析,金某具有盗伐林木牟利的故意,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教唆他人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是盗伐林木罪的教唆犯。虽然表面上看金某实施的是收购非法盗伐的林木的行为,但实际上金某具有盗伐林木的故意,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在金某的指使下由被教唆的人实施的,金某与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的人成立盗伐林木罪的共犯。所以,金某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而不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因此排除A项而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