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了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基本精神。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具体体现在:(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它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其政权的活动直接与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关,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有利于发展基层人民民主,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政权活动的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直接选举的范围将会得到不断扩大。
(4)无记名投票原则。此原则是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意志的重要保障。《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