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8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B、C错误:本题中,对于甲公司所欠货款,存在三个担保:甲公司自己提供的物保(机器设备抵押)、丙公司的保证、丁公司的物保(房屋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为:甲公司的物保>丙公司的保证或者丁公司的物保。 D错误:由于第三人物保和保证是平等独立关系,且无先后行使顺序,故相互不能追偿,所以丙公司和丁公司相互不能追偿,这样就会使追偿陷入循环。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都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