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①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②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 (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价值取向 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 ②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a.人格混同,即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在实践中的表现有:一人组成数个公司所引起的人格混同(如俗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相互投资所引起的人格混同等;b.财产混合,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已无区别,《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情形即为典型;c.虚拟股东,虚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d.不正当控制,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过度控制,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完全成了母公司的工具;e.“改变自我”也可成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改变自我是指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所有权利益的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了自我,它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要件是强调滥用行为应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应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