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递增养老保险,指定其大儿子为受益人。1998年5月,陈某因患肾癌病情恶化,临终前,陈某约见当地村委会委员,并立下口头遗嘱,考虑到大儿子同父异母的小儿子尚未结婚,表示将保险金的受益人改为小儿子,特此请村委会向保险公司证明。次日,陈某去世。1998年6月,陈某的大儿子持相关保险资料及陈某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就在这时,保险公司又接到了陈某的小儿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申请。陈某的小儿子在提出申请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盖有村委会证明印章的陈某生前口述的遗嘱。保险公司经研究,将10万元保险金支付给了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陈某的大儿子。陈某的小儿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合同所载指定受益人确实。被保险人生前口头遗嘱未有更多的证人证明,也未经过公证,原告也未能充分举证被保险人的口头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保单指定受益人的变更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及时向保单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陈某的大儿子。理由是陈某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陈某在身故前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给付陈某的大儿子。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陈某的小儿子。理由是虽然陈某在保单上指定其大儿子为受益人,但是,保单生效后,陈某以遗嘱的形式指定其小儿子为受益人,并且该遗嘱经过了村委会证明,可以视为对受益人的变更。因此,该保单的指定受益人已变更为陈某的小儿子,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陈某的小儿子。
   而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遗嘱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首先,关于受益人的变更。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受益人的变更有三种方式:
   1.申请变更。现在大多数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保险公司记录新指定的受益人,并将记录复印后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投保人不必将原始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批改;
   2.批注变更。这种方法就是要求投保人将原始保单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变更方可生效。此方法要求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变更并加以批注确认,倾向于对保险公司有利;
   3.保险公司选择批注变更。此种方法综合了上述两种方法,使用保险公司选择批注的方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必要,保留要求投保人提供保单加以批注的权利。一般保险公司不要求保单批注,除非受益人的指定表明可能出现解除合同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规定,我国受益人变更属于批注变更方式。《保险法》第20条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或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由此可见,受益人变更在我国属于要式行为,仅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尚不够,还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
   其次,本案中法院认定遗嘱变更不予支持的理由之一是,认为原告不能充分举证陈某遗嘱变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即使原告能够充分举证该遗嘱变更的效力,根据我国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也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后受益人的变更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变更对保险公司不具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仍应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指定的受益人。
   关于遗嘱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变更的程序要求,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加以批注的遗嘱变更不符合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再次,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对遗嘱变更受益人的一般规定是,如果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变更的程序,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符合这些程序要求,否则,变更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在保险条款并未规定可以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遗嘱变更受益人就是无效的。美国很多州的法院不承认遗嘱变更。不过,如果保险条款对受益人的变更没有要求任何特殊方式,则遗嘱就可以变更受益人。
   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和遗嘱的运行状况来看,强调变更受益人的程序性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