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无
A、
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
B、
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
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
D、
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按张某退伙处理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第42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选项C说法不正确,选项A、B、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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