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
【正确答案】
 
行政职权设定
行政职权授予
二者都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以行政职权的活动,但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同
主要来源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其中宪法和组织法是行政职权设定的主要形式,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职权。
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从性质上讲属于国家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具体决定的行为。
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同
国家为“本职性”或“恒定性”行政主体创制“先天应有”行政职权的活动,实际上是国家依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机关创制固有行政职权。
国家为“兼职性”或“临时性”行政主体赋予其先天本不应有、后天因特殊情况需要拥有的行政职权的活动。实际上是国家依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有权机关的决定向有关机关或组织赋予非固有行政职权。
法律效果不同
适用于以行使行政职权为本职工作的行政机关,赋予它们以固有行政职权,导致职权行政主体的产生。
适用于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行使其本职工作以外的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赋予它们以非固有行政职权,导致授权行政主体的产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