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些选项不能成立?{{U}} {{/U}}
  •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权进行立法解释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无权进行立法解释。故A项不成立。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而该《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故B项成立。《办法》仅是“实施办法”,并非“变通或补充规定”,故C项不成立。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该《办法》并没有联系相关条文阐释“性骚扰”的含义,故D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