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万平为个体服装店主,家住A市F区。1998年8月,万平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A市G区的黄冈借款十五万元。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规定:因该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年之后,万平因经营不善而无力还款,黄冈多次催促未果。后来万平告诉黄冈,家住A市H区的梁荣欠其十万元的服装货款,且已到期。
多选题
如果黄冈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下列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仲裁的程序性规定。
A选项,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仲裁协议一般只能约束达成该协议的双方,而对该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无效。《仲裁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三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况,除此之外,仲裁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只及于黄冈与万平,与梁荣无关,本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黄冈与万平,不可能是黄冈与梁荣,A选项不正确。
B选项,《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知,仲裁庭主持的调解是“可以先行调解”而不是“应当先行调解”,只有在当事人自愿调解时,才是应当调解, B选项不正确。
C选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知,本案属于个人之间的欠款合同纠纷,不会涉及国家秘密,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可以公开,C选项正确。请考生注意仲裁制度中的两个规定:(一)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D选项,《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可知,一般的仲裁裁决应当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六项内容,但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案件中的仲裁裁决中都会有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多选题
假设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黄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黄冈向法院提交了其与万平交涉还款问题时的秘密录音,录音中万平承认其向黄冈借款十五万元,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录音?(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效力。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所以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不像刑事诉讼那么严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诉证据方面对证据形式作出的唯一一条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证据的取得方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原告录音虽然是偷录的,但并没有侵犯被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采纳秘密录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前,也不需要另外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再次确认, C选项不正确。
D选项,首先要界定该录音中的内容是否属于自认。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2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知,自认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明示自认是当事人主动地承认案件事实,默示自认中尽管当事人的承认不是主动的,但是自认的事实也是经过人民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后的默示承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所以本案中尽管偷录的录音中当事人对于某些案件事实做出了承认,但是仍不符合自认的条件,不属于自认,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
在万平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黄冈选择以梁荣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实现其债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诉讼的相关问题。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的债务人万平无力偿还欠款,对于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黄冈可以代位行使万平的债权。本案中万平对梁荣享有到期货款债权,该债权并不属于万平,因此黄冈可以要求梁荣向其偿还贷款,黄冈有权以梁荣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A选项不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在代位诉讼中,被告是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是第三人,B选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中的代位权诉讼只能由梁荣所在地A市H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人万平所在地A市F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