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李光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李光依据单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试问:
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本案中,李光和单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强有正式书面委托,李光代为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李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