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50年,杨秀峰担任某省政府主席后,听到有关群众反映:杨秀峰的胞弟杨碧桐的独生子杨书琴1947年在冀东叛变投敌,曾带着敌人杀害我地方干部。于是,杨秀峰立即派人协同司法部门进行调查。这年冬天,迁安县人民法院将“判决反革命杀人犯杨书琴死刑”一案呈报省人民法院。省法院院长接到案卷后,感到十分为难,立即向杨秀峰作了汇报。杨秀峰看了迁安县人民法院审讯笔录和揭发材料,严肃地说:“杨书琴虽然是我侄子,但他犯了反革命杀人罪,应当处以死刑,不能考虑到是我的亲属,就徇私枉法,那样做,我们就成了人民的罪人。”随即,杨秀峰亲笔在案卷上写下了“批准”二字。1951年1月的一天,杨秀峰的弟媳马氏听说儿子将被判处死刑,便赶到省城找杨秀峰说情。她边哭边诉道:“古人说,是亲三分向。杨书琴好歹是你的亲侄儿呀!你真的就忍心见死不救吗?看在你死去的兄弟的情份上,给他留下这根独苗吧!”杨秀峰说:“我是共产党员,人民的干部,只能认法不认亲。”(《法制日报》2000年4月7日第7版)试用所学法学原理予以分析。
【正确答案】从道德的层面看,古代的包公和现代的杨秀峰,均值得人们敬佩。但不容忽视的是,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如果前述大义灭亲的事例果真再次出现,则并非法治之幸事。首先,现代法治奉行回避原则,即“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为制度保障要比领导的个人自觉更可靠。如果案件本身或者案件的当事人与承办此案的法官存在利害关系,则法官必须回避。叔侄关系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执法者回避的情形。其次,现代法治充满着人性的光辉,对罪犯和执法者均不例外。这就是说,一旦执法者的亲属涉嫌触犯法律,执法者完全可以在法律程序内表达其对犯案亲属的亲情。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利。而能够为其辩护的,除了律师之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法定的辩护权利,虽然一般情况下司法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公检法等机关中的现职司法人员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最后,如果把眼界放得再远一点,就会发现在世界上有些国家,考虑到人的正常亲情的重要而作出这样的规定:公民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犯罪行为,法律免除其作证的义务。一般而言,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作证。但是,让父母指控子女、叫子女检举父母,却有违人伦,故法律宁可顺乎人情,免除这种义务,从而既使人们免于陷入法律与亲情的二难境地,也保证了证据本身的可靠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