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9月27日,赵某购置了一套组合音响,与彩色电视机同放在新购置的组合家具上。赵某向G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8000元。一个星期之后,赵某的组合音响内部线路发生短路,部分零件被烧毁,赵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核查后,认定属产品质量问题,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该厂家派员检查了受损音响,承认是产品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了受损零件。制造音响厂家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由B保险公司承担了此次责任。赵某的音响修理后,仅使用5天,该音响内部线路再次发生短路,并引起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0500元。赵某立即要求G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应由B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被保险人向G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G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8000元赔偿之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之后由G保险公司向制造音响厂家追偿,厂家的赔偿责任则由B保险公司赔偿产品责任保险损失。赵某剩余2500元的损失,应由其自行向厂方提出请求赔偿,然后由B保险公司赔偿产品责任保险金2500元。依据分述如下。
(1) 本案属于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应由B保险公司向使用产品受害人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B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赵某赔偿。但是赵某没有向B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B保险公司也就不知有此义务。
(2) 赵某向G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这是符合常理的。因为火灾不论什么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赵某向G保险公司提出请求比较方便,能及时得到赔偿,安定生活。但赵某只能在G保险公司得到8000元的赔偿,依据是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的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和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法律规范。
(3) G保险公司向音响制造厂家追偿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行使赔偿权,而赵某向音响制造厂家的请求赔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赔偿。由于音响制造厂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最终G保险公司的赔偿和赵某未得到赔偿部分全由B保险公司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