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主要原则。
WTO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十一种: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全部规则体系的基础,它充分体现了平等精神,完全符合各国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非歧视原则规定: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采取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予以体现。
①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成员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该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否则就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也就是说,成员方可以不直接就每个商品项目同其他成员方谈判就可以享受任何成员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所有优惠待遇。
②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要求在国内税费和规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享受同等待遇。这一原则保证了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成员方利用征收国内税费的办法保护国内产业、抵消关税减让效果。
(2)关税保护原则
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方主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也就是说,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手段。
关税保护原则在肯定关税保护是合法手段,限制、取消或禁止使用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同时,要求各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各成员方政府不得征收高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承诺的税率。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以及与其他成员方达成的所有影响贸易政策的条约与协定等都必须事先正式公布,否则不得实施。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
(4)公平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应采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应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进口国如果遇到其他国家出口商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来抵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
(5)互惠贸易原则
互惠互利是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利益、优惠或特权的相应让与,是成员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也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行为规范。互惠贸易原则要求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方市场的机会。
(6)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是指成员方允许其他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进入其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他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并不断加大开放程度。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
(7)公平解决争端原则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公正、平等为原则,这些原则体现在调节程序、上诉机构、从关贸总协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到世贸组织的全体一致否决机制的转变、对违反上诉和非违反上诉的规定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等。公平解决争端原则要求缔约方之间一旦出现国际贸易争端,应通过公正、客观、平等和友好的方式使有关贸易争端得到妥善解决。
(8)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一种最为普遍的非关税措施,它通过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数量来保护本国市场,从而妨碍了竞争,与WTO对各成员方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规定直接相违背,因此WTO将其列入取消之列。
(9)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原则
国际社会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
(10)合理保障原则
为了防止成员方由于意外的、不正常的原因使国内市场受到冲击而利益受损,WTO相关协议中设立了合理保障条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还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允许一成员方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全体成员方的允许,而暂时或部分停止应承担的义务。
(11)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
WTO在GATT1947第24条中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不得阻止缔约各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WTO之所以允许区域性贸易安排的存在,是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