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4.2018年1月,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生产塑料制品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董事会成员6人,约定分两年缴付出资,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共依法缴付52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为(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2018年末实收股本总额为520万元,当年发生的亏损为183万元,超过了其1/3。因此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