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2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效力瑕疵——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甲明知里程表有误,没有向乙说明,甲构成明示的欺诈,此时,受欺诈人乙可以受到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故A项正确,不当选。变更合同后,乙可以主张以市价16万元履行合同,因此,可请求甲将价款减少至16万元,故B项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即机动车的实际行驶里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基于此给乙带来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乙可主张缔约过失的赔偿,故D项正确。如前所述,甲明知有误没有告诉乙,对于乙而言,其对机动车里程表理解存在错误,是由于甲的欺诈造成的,因此,不是重大误解。同时,在具有了可撤销的原因时,也应当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来进行撤销,而不能通过单方通知来撤销,故C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