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控制危害国际航空罪的主要法律措施。
【正确答案】危害国际航空罪是国际法关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指行为人非法故意从事国际法所禁止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任一犯罪行为。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1988年补充议定书,控制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1) 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1970年《海牙公约》第1条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1) 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2) 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3) 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或4)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5) 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第2条第1款还规定,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即为犯罪:1) 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者2) 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或者中断机场服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2) 国家应通过国内法将被禁止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严厉惩罚。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公约所规定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3) 国家应在国内法中确立对危害国际航空罪的管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第4条、《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1) 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 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5)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时。
   公约还不排斥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4) 各国应遵循“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即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5)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合作防止危害国际航空罪行。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各国应根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公约所指的罪行;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的任一缔约国在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将该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留在境内;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将要发生公约所指的罪行,应遵照其本国法向有关国家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6) 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起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根据1970年《海牙公约》第10条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1条的规定,缔约各国对危害国际航空罪提出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
   (7) 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引渡方面依法进行合作。根据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航空器飞行或使用安全的罪行应看作是包括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罪行。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如果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以引渡,则在遵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为在缔约各国问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公约规定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