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从乙服装厂购买服装1000套,约定乙7月31日交货,付款期限为8月31日。7月底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衣服的质量远远低于约定的标准,导致无法上市。基于上诉情况,甲公司的下列哪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知,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故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