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法学上,由于依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创设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对等的法律关系,还是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互相制约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认识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复杂性,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与不一致性。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