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旺”),其股票于201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7年8月,森旺拟与西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果”)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初步设计了以下三个合作方案:
方案一:基金规模5亿元,森旺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500万元,占比5%;西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亿元,占比40%;剩余资金向其他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募集。
方案二:基金规模5亿元,森旺为有限合伙人,以折合5000万元的服务出资,占比10%;西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亿元,占比20%;剩余资金向其他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募集。
方案三:森旺以特许经营权折合4000万元出资、西果以现金4000万元出资成立森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规模5亿元;其中森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剩余资金向其他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募集。
森旺和西果商定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1. 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年按照所管理资金的1%收取管理费;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并购计划的拟订,独立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 合伙企业期限届满清算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依次为:缴纳所欠税款;支付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方案一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方案一不符合规定。因为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方案一将上市公司森旺拟定为普通合伙人不符合规定。
方案二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方案二不符合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方案二拟定森旺为有限合伙人,却允许森旺以服务(即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方案三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方案三不符合规定。因为公司股东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出资,方案三拟先设立森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森旺作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却拟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
请指出森旺和西果商定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中有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森旺和西果商定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中:
①条款2不符合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 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事务。在条款2中,“参与并购计划拟定”而非对并购计划的拟定提出建议,属于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独立选择”而非参与选择,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②条款3不符合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③条款4不符合规定。因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依次为: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